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体育设施,对持有有效证件的大、中、小学生和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50%以上的优惠。
第十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办好体育专题节目,及时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和项目。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合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群众性体育活动俱乐部。
体育行政部门对群众性体育俱乐部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禁止利用群众性体育活动俱乐部或公共体育设施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间操、工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要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组织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要利用科学健身方法,从幼儿的兴趣出发,引导幼儿健身,培养幼儿的健身习惯。
第十五条 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比例不应低于60%。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
(一)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兴建免费体育健身场所;
(二)兴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进行国民体质监测;
(四)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
(六)奖励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第十六条 为保证体育健身场所的健身设施完好,受赠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与维修。
第十七条 省、市要建立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县(区)建立国民体质检测站(点),构建我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络。
检测站(点)应具有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