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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实施细则
 (冀体群字[2002]20号 2002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民健身活动,促进群众体育健康、文明、有序地发展,根据《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农业、教育、民宗。广电、公安、工商、工会、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领导,把全民健身活动的内容、形式、目标及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全民健身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政策,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全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
  第五条 省级群众性综合运动会包括省运会(社会团体组)。省职工运动会。省农民运动会,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残疾人运动会、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省级单项比赛包括学生、农民、职工。少数民族、残疾人单项体育比赛。
  第六条 省级群众性综合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由省体育局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体协承办。举办运动会所需经费由省政府解决,参赛经费由各市人民政府解决。
  各市、县(区)级群众性综合性运动会可参照省级群众性综合性运动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凡在省级运动会或者省级单项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四名的主力运动员、单项前六名的运动员,除田径、游泳、射击、自行车、举重等项目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外,其他项目取得上述名次的运动员均可参照二级运动员审批制度,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享受二级运动员待遇,在升入高一级院校时给予照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城乡规划筹建的体育设施为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发展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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