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冀体市管字[2001]1号 2001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体育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份额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体育局负责指导全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负责在省民政厅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后的全省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后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管理。
县以上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在省登记的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8人;经市登记的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经县(市、区)登记的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每个单位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法人单位为20万元,合伙单位为10万元,个体单位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