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津政发[2001]5号 2001年1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推动我市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共同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投资,在我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配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园、广场、居民小区或其他单位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械进行管理,并负责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证其使用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
第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规划,并制定相关的办法,对全市的全民健身工程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配建的器械进行审核、监制等,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质量。
第六条 各区、县体委要做好与规划(土地)、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指导网络,统一规划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全民健身工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器械纳入街道、乡镇的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定期对器械进行保养和维护,做到有部门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日常向广大人民群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定期向所属区、县体委报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