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1]80号 2001年7月27日)
各区县体委、工商分局、公安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根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门号令)和《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建立体育运动经营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法定职责管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作,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证照的发放工作
申请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的同时,经营范围核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企业明确要求注明具体运动项目的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其发放由本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告知函》(附件一),明确告知其办理资质证书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址、时限及未领取资质证书不得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
三、市、区两级明确分工,核发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所地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予发放的应向其说明理由。
非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目录为附件二)经营资质证书的受理、审核、发证、年度验审和日常督查管理由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目录为附件三)经营资质证书的受理、发证和年度验审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公安部门配合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其经营条件和从业条件的审核,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者进行检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经营者从事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申请之日起2日内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转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