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国有重点煤矿由各矿务局(公司)组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政府组织,劳改系统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逐矿分井上井下全面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高瓦斯矿井务必全部检查到位),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5个督察组,组长由局级领导干部带队,对重点产煤市、县和重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检查重点。1、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重点检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规定,不得随意合并或减少巷道;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特别是渭北高瓦斯矿区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十二字”方针严查严改。2、乡镇煤矿重点对照《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检查,凡达不到30条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3、省政府督察组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煤矿安全整治是否深入;是否存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问题,对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责任追究情况;国有煤矿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问题等,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检查时间:这次检查抽查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9月底前结束,共计4个月时间,省政府督察组下去时间另行通知。
三、对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市、县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各市政府要认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严重的县(市),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煤矿事故,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关闭,事故所在县煤矿要全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要经县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煤矿事故的矿山企业,事故所在市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要经市政府组织验收通过。
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县、区政府特别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根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最近检查提出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责任人,集中开展存在问题处理和整治达标工作。有关市政府特别要重视和督促地方国有煤矿和韩城市、白水县、横山县、子洲县搞好煤矿深化整治工作。凡按全省统一要求,在限期内仍不能整治达标的矿井,由县政府组织依法强制关闭。要继续抓好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和专项整治,严防死灰复燃。凡是验收不合格、没有重新核发“四证”的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都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对应该关闭至今仍没有关闭的,市、县政府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闭。对非法私开矿井或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在依法追究矿主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认真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第74号令,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凡已经结案的,要加快落实处理决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按照“关口前移”的要求,追究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