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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西宁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岗腾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西宁地区行政事业单位
 开展清岗腾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3]8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缓解当前西宁地区的就业压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西宁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岗腾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清岗腾位的实施范围包括省市区(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以下同)。
  (二)清岗对象:西宁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非专业技术类的退休(职)返聘人员,如收发、门卫、清洁工等(已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属清理范围)。
  二、安置办法
  (一)此次清岗腾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条件为:女性年龄为35—50岁,男性年龄为40—55岁。
  (二)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20元;由政府给予社保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优惠政策按照《西宁市关于对公益岗位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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