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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补充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
 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补充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
        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

  全省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70号)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甚明确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精神,现就减免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规定,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指“一省多贷”收取的部分)、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指辽宁、安徽、河南、湖北等省在水费外加收的部分,不含从发电成本中提取的部分,下同)等。有关单位落实减免上述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可以在向相关用户收取电费、水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减免的政府性基金数额,井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分成部分)、库区建设基金可以全部扣减;属于地方收入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按照青政办[2003]70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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