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医院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医院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医院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 2003年5月)
为深化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市场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逐步建立公有、集体、个体等多种形式并存、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发展民营医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营医院的基本原则
1、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含外资)为主投资举办、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发展民营医院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
2、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举办民营医院,尤其鼓励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牧区投资举办民营医院,参与乡镇卫生院的资产重组或改制;鼓励在城镇举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鼓励举办中、藏医医院。
3、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医院的发展,鼓励公立医院(指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制为民营医院。
4、民营医院的性质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卫医[2000]512号)进行分类核定。
5、民营医院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