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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
 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
           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陈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我省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占道费、卫星地面接收站电视节目收视费实行全部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减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质量检验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实行减免10%收取;公路养路费实行减免5%收取。
  (二)娱乐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实行全部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质量检验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检测服务费、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实行减免10%收取;公路养路费实行减免5%收取。
  (三)对公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收取的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实行减免10%收取;公路养路费实行减免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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