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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改革注册登记制度。
  1、根据宽进严管的原则,食品、药品、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其它一般经营项目,一律实行承诺登记制,企业可先申请登记,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注册登记机关可先行登记并发给执照,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许可证经营。
  2、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经营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的,由经营者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放宽企业冠名条件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对于经营多种行业或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字样。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允许冠“集团”名称。
  (四)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控制发展、关系社会安全、公众健康、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平衡、环境保护的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或融资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制度。
  对应当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没有投资或融资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部分出资或融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全额或大部分出资、融资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行融资资金,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核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平衡、土地征用等内容。
  3、国家对投资项目审批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凡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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