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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三十九、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省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省长外出时由代为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二、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四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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