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决定需集体讨论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三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省长审定;会议文件由省长审签。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日内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省长审定。
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原则上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应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三十六、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时,须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三十七、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需由省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省性会议,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省级领导)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或列省政府有关会议决定。
省长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省长指示办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部门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