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
行政复议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政务公开建设,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发布政务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地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