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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十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十八、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改革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二、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督查、督办工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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