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八、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九、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厅、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议(草)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科学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州(地、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责任,实行绩效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五、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省政府根据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