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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2003]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6月4日第2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3年6月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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