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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林业厅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意见的紧急通知

  (一)严格证照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各类野生动物的狩猎证和特许捕猎证,对已下达的狩猎计划,一律暂停执行;因科学研究急需的野生动物样本,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止疫病传播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暂停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的营业执照。已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动物逃离圈舍。要对野生动物饲养圈舍定期消毒,及时清理粪便垃圾。禁止随意宰杀和放生。驯养动物和饲养人员一旦出现不明病因的疫病征兆,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尽早控制疫情蔓延,务必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暂停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对已发放的各类运输证明一律限期收回。因科学研究需要办理运输证明的,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暂停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相关的营业执照,已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停止经营各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工商、林业、公安、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进行野生动物的狩猎、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等违法行为。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组织人力,积极封山设卡、清山查套,收缴非法狩猎工具,限制外来人员进入林区;在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要增设巡护检查站、点,杜绝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的发生。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严把关口,积极配合林业部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活动,对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坚决予以扣留并交由林业部门处理。各级工商、林业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驯养繁殖场所。对不具备驯养繁殖条件、技术不过关、种源来源不合法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饲养单位,林业部门要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工商、林业、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禁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下发后,仍顶风走私贩运、非法加工制作、违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饭店、餐厅等,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重点部位的监管。工商、林业部门要按照林发明电[2003]34号精神,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秩序。从加强防控,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对果子狸、蛇、猴子、猪獾、蝙蝠等目标物种强化监控措施。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深化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的优势,强化工商所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经济户口”管理,进一步扩大预警制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杜绝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特别要切实加强对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活动易发、多发地区、集贸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坚决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凡是专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对经营野生动物的所有经营户,要责令其暂停摆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家畜家禽、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源头管理,切实做好保护和防疫工作。建设、旅游、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动物表演等经营行为的管理,确保游客安全。海关、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管,切断疫病传播渠道;卫生防疫部门和动物检疫部门要强化野生动物检疫措施,制定控制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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