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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林业厅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意见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林业厅关于
 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意见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2003]35号 2003年6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林业厅《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贯彻落实。

            关于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林业局于5月30日联合召开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就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疫病传播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现就我省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从防治非典型肺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大省,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野生动物养殖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据统计,全省共有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427处,饲养种类涉及梅花鹿、鸵鸟、林麝、马鹿、黑熊、雉鸡、蛇、果子狸等20多种112000余头(只、条)。但是,随着野生动物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为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带来了潜在隐患。特别是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有关单位对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关系的研究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期,严禁违法捕猎和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高度,从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严厉查处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野生动物捕猎和经营利用管理。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捕猎、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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