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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上由省.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制定《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转执行,同时在近期召开我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这项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初至8月底)
  各市、县、区监察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情况,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自查。要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类用地供地审批的文件、出让合同及供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逐宗清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供地中存在的问题。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自查情况8月底前书面报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初至10月底)
  省上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开展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辖县、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被检查的市或抽查的县、区,必须如实提供自查工作的原始底册、土地批准文件、整改措施等相关材料。重点检查结束后,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于11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抄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四、政策界限
  (一)时间界限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15号文件下发以后,到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之间,没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逐宗清理,写出书面说明并登记备案。
  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65号文件下发后,仍未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一律按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二)对违法供地、占地问题的处理
  在这次执法监察过程中,凡发现的各类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及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问题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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