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监察的范围
2001年4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市、县、区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执法监察的内容
1、检查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建立了将各类园区供地统一到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集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发布及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建设用地审批和地价确定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尚未建立制度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必须建立;已建立制度的地方,在全面执行的同时,要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工作程序、规则、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
2、清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文件。中央和省上明确要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后,各市、县、区政府是否仍继续执行或出台与中央和省政府有关供地政策相违背的地方性规定,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仍按协议方式出让。对已出台的政策,凡与中央和省上政策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立即修改,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
3、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央和省上确定的执法监察范围和内容,着重查处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地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选址定点和确定地价的问题。二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假招标、陪标、串标等问题;是否存在用地单位、中介机构未经市、县、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确定土地使用对象的问题。三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确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的问题。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查处,对领导干部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搞权钱交易或由于行政干预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具体组织指导,要采取由各市、县、区自查整改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总体上分为安排部署、自查整改、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可根据需要穿插进行,确保取得实效。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