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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设立体育经纪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纪企业的合法名称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少于5人;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服务规范;
  (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兼营体育经纪业务: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具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三)符合企业登记注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企业和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其他企业,均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持相应材料和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体育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
  (一)外省市人员在本省申请个体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企业或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十至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境外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人事务所或体育经纪企业不得直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其活动必须有具备代理资格的国内专业体育经纪组织代理,提前60天将有关经纪活动内容、规模及相关证明报省体育局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体育经纪人可以接受运动员个人委托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其经纪业务范围包括:
  (一)代理运动员与体育组织、广告公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进行交易谈判;
  (二)代办运动员财务管理、保险等个人业务;
  (三)代理运动员形象开发与策划;
  (四)安排运动员体育表演与比赛。
  第十七条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企业和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其他企业,可以接受运动员个人或体育组织委托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其经纪业务范围包括:
  (一)第十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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