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8月10日 浙体市管[2001]2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体育经纪行为,保障体育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体育经纪的健康发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组织及经纪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体育经纪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并以此获取佣金,依法设立的体育经济组织、独立经纪人。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体育人才经纪、体育赛事经纪、体育组织经纪、体育赞助经纪、体育广告经纪、体育保险经纪和体育资产开发经纪中,为促成体育组织或个人实现其商业目的而从事的居间、行纪或代理,并收取佣金的活动。
第四条 体育经纪人依法进行体育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体育经纪人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条 实行体育经纪人员业务知识和资格考核制度。体育经纪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由省工商局和省体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内容为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育经纪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由省工商局和省体育局联合颁发《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第二章 职业资格
第七条 体育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一)有固定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