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社会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市社会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传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已有十多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但是应该看到,我市防治“非典”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很繁重,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反复。因此,全市各方面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能产生麻痹心理和松懈情绪,要按照加强防治、依靠群众、依靠科学、依靠法律、坚持不懈、突出重点、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要求,进一步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
要认真落实《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的通知》(津党办发[2003]1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健全组织,充实力量,切实加强预防“非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天津市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46号)的要求,对前一阶段预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逐条检查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紧时间制定整改措施。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保证各项防控“非典”措施落到实处。
二、继续严防严守,有效阻断外来病源的侵入
要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出入口的监管和防控,严格实行入市旅客健康状况登记和体温测量制度,对入市的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重点加强与周边省市接壤公路出入口健康检查站的卫生防疫工作。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华北地区非典型肺炎联防联控的意见》,对当日已消毒的入市车辆不再重复消毒,对已填报健康登记表的入市旅客不再重复测量体温,保证交通运输和人员往来的畅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各种站、卡,阻挡车辆、货物、人员的往来,维护我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突出防控重点,切实遏制“非典”疫情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