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康检测的内容为询问有关症状和测量体温
(四)实行健康申报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70号)规定,返(来)渝人员应向其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入住的宾(旅)馆报告并填写《健康申报表》,申明其在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居住或滞留期间,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健康申报表》填写内容应真实,并在《健康申报表》上签字。如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健康申报表》交医学观察巡视员统一保管,由医学观察巡视员按照其职责告之健康监测有关事宜并具体实施健康监测有关工作。
因公务或商务的来渝人员,有明确接待单位的,其来渝人员的健康检测管理工作由接待单位负责实施。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成为对其员工或者客户实行健康检测的责任主体。
三、调整交通卫生检查站的设置范围和受检对象
(一)保留现有重铁分局和重庆民航局已在火车站、机场设立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对出站、落地的旅客进行测温筛检负责收集列车、飞机移交的旅客《健康申报卡》并按规定上报,不再在火车站、机场对其填隔但对进火车站、机场乘车(机)的旅客仍按现有卫检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保留朝天门港及以下长江干线长途客运港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其它水路交通卫生检查站撤消。保留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只对上下省际营运客船的旅客进行卫检,其卫检程序按现有规定执行;其它区间营运客船、滚装船不再进行卫检。
(三)现有81个省界公路入境交通卫生检查站,只保留部分在省界公路国、省道入境地设置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并根据疫情适时调整,其余的全部撤除。保留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只对有疫情地区进入我市的长途客运汽车及其人员进行卫检,其卫检程序按现有规定执行,其它车辆不再进行卫检。
(四)保留县级长途客运站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只对出省班车的旅客进行卫检,其卫检程序按现有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交通运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长途客运班车擅自停开或不按线路牌的规定行驶的,由各级交通运政部门按权限严格追究其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