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办发[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我市非典防治工作各项措施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落实,防非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使本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状态管理转为长效管理,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因时制宜的工作原则,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进一步落实重点地区和部门、重点环节和岗位防非措施的同时,对前一阶段制订实施的防治非典工作有关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返(来)渝人员医学观察措施的调整
不再实行凡是从疫区返(来)渝人员全部隔离14天的做法,把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对象缩小到:
(一)经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二)非典流行地区返(来)渝的发热人员;
(三)非典流行地区返渝的县级以下地区(农村)的返乡民工和其他人员;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应当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的发热待查人员。
医学隔离观察工作的管理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隔离观察管理措施落实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
农村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我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重点,由于我市广大农村地区疾病监测网络不健全、就医条件相对较差,因此,对县以下地区返乡民工和其他人员继续实行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管理。
二、对返(来)渝人员进行健康检测和健康申报,
(一)需进行健康检测的对象
1.从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但不属流行地区)返 (来)渝人员;
2.非典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中经体温检测不发热的县级及以上地区人员: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应当进行健康检测的人员。
4.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外适用区域,以WH0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者地区为准。
(二)不需进行健康检测的区域范围
1.未发生“非典”病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虽发生“非典”病例但不属“非典”流行地区,且已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