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签订、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约定条件时失效。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当事人在生殖保健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生殖保健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依照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第八条 甲方需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告知签定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乙方违反《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征收违约金的决定书。乙方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方对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规定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拒绝给付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在甲方拒绝给付违约金之日起60天内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拒绝给付违约金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