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3]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生殖保健服务实行合同管理,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在组织签订、履行《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已婚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殖保健服务的管理秩序,根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和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已婚育龄妇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生殖保健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甲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乙方为《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合同》,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