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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法制,严格执法
  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两控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有二氧化硫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必须配套相应的脱硫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大尘污染的控制力度,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汽车尾气尘、建筑施工尘、地面裸露尘、采(碎)石尘和水泥尘的控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故意停止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三)加强总量控制管理
  控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确保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的关键是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十五”期间,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总量控制的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制订具体的二氧化硫削减计划和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严格总量控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新建项目审批要贯彻执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控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实现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需要加大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一般工业污染源的治理,要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负责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对属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政府将加大投资力度;对尘污染控制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建立基于市场的多种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加快城市供气及生态环境建设。深化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收费制度,逐步使收费标准接近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企业加强二氧化硫的治理。
  积极开展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分阶段、分步骤地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施有偿转让,提高二氧化硫治理的规模效益。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加强二氧化硫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和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在2005年前,要完成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和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企业的连续自动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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