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重庆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两控区酸雨
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编制的《重庆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方案
为确保2005年大气环境达到二级标准,有效控制酸雨污染,根据《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84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的通知》(环发〔2002〕153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目标
2003年,15个区县(自治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2004年,29个区县(自治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2005年,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大气环境达标进度安排见表3。
二、两控区控制目标
(一)两控区范围
根据《
国务院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我市酸雨控制区的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双桥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区、荣昌县、大足县、綦江县、璧山县、铜梁县、潼南县等22个区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