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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3]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按照“精减项目、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做到“应减必减”
  深入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1.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我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取消;
  3.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市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4.市政府规章层级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5.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7.我市自行设定的企业资质评定审批项目;
  8.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调整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1.国务院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做出调整;
  2.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解决的,改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办理;
  3.由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主办单位承担会签、征求意见等义务和责任;
  4.属专业技术鉴定的审批项目,改由相应技术鉴定机构负责,并由技术鉴定机构统一向行政机关备案。
  (三)按规定应由地市州审批的项目,市里下放区县(自治县、市)审批;按照“重心下沉,立足基层”的城市管理要求,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的审批事项,原则下放区县(自治县、市)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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