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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三、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的会计监管体系
  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做好《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企业资产现状,我省确定从2003年起,用2年的时间将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到位。企业资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原则上从2003年开始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加强日常和年度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为2004年所有企业全面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奠定基础。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切实掌握新制度的实施情况,从实际出发,研究解决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着力抓好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落实,督促其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违法从事会计活动,特别是账外设账、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重大虚假会计信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单位内部监管、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三者有机结合的会计监管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完善内容和程序。各级、各部门要帮助、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有经营性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都必须经中介机构审计查证,并出具审计报告。只有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签字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作为进行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申请贷款的有效合法依据。要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水平,形成中介机构自律机制、行业监管机制和违规处罚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愿作假、不敢做假、不能作假。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会计行为的政府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做到“三个转变”(由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由偏重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由传统监督手段向现代化监督手段转变),加大会计执法监督处罚力度,切实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3]19号)精神,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中介机构执业,为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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