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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
 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线高速公路外,其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通过主城区的下列路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
  (一)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和渝澳大桥;
  (二)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和鹅公岩大桥;
  (三)黄花园大桥至石板坡隧道;
  (四)各桥隧的引道、立交;
  (五)一、二级收费公路和由上桥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含上桥至陈家坪)所组成的环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环线高速公路);
  (六)本办法实施后在主城区范围内新建的道路和桥梁。”
  三、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在环线高速公路行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其中,路桥通行年费的征收标准分可以在环线高速公路行驶的和禁止在环线高速公路行驶的两种。”
  五、第九条修改为:“路桥通行年费标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环线高速公路年费卡由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制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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