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探索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2003年我省暂不全面推开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当前重点是加快消化高价位商品粮库存,继续加大粮食企业改革力度。从2003年开始,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补贴资金,用2至3年的时间,处理消化现有的高价位库存粮食,弥补粮食企业新增政策性挂账贴息,并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已经放开粮食市场的地区,2003年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进行模拟测算试点,积极探索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五)逐步化解乡村不良债务。鉴于目前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2003年我省暂不全面推开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要不等不靠,集中一段时间,摸清乡村债务底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防止逃废债权或虚增债务。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今后,乡镇政府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以乡镇财政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贷。乡镇不得强制或以奖励为手段,要求村级借债上交农业税收。在农村办一切事情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级、各部门在乡村开展学校危房改造、乡村道路、水利设施、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必须足额安排相应资金,不允许以配套投入的名义,强行要求乡村出资。国家规定必须配套的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配套,不能再向农民伸手。2003年继续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先予挂账,一律暂停收缴。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突击清欠。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一)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进一步改革农业税征管方式,全面落实“定地点、定时间、定税额”的征管办法,加快农业税办税服务大厅建设步伐,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服务程序及方式,逐步实现农民主动缴纳税款。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做好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素质。除农业税征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或代征农业税,不准税费混征。要注意调动和发挥村级组织的积极性,促使其履行好协税、护税的职责。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和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后,各地要重新核定有关农户的应纳税额,并张榜公布,同时变更纳税登记和农民负担监督卡。
(二)严格农村“两工”监督管理。按照我省改革方案的规定,“两工”要在3年内逐步取消。在过渡期内,各地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两工”,更不准按人头或地亩平摊“两工”。修建乡村道路,可以使用“两工”解决部分土方工程,但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搞变相集资。县及县以上兴办各项事业不得使用“两工”。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需以资代劳的,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并征得农户书面签字认可。收取的“两工”以资代劳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并将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严格“两工”管理的同时,要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的积极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