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一)完善有关农业税政策。严格执行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的政策,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结合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轮土地承包制度,在坚持人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30年不变政策的前提下,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两田制”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积极稳妥地推动“两田制”向“均田制”平稳过渡。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要通过减免或发放补贴的办法,把负担减下来。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各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规范减免资金发放程序,实行“农民申请、政府核定、银行代发、结果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全省大部分地区都要取消农业特产税,2004年全省各地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具体要求是:凡农业特产税比重较小或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2003年要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除烟叶外);少数农业特产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一步取消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2003年可先减少品目、降低税率、缩小范围,积极创造条件,2004年全部取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调整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办法是: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芦笋、花卉、苗木、塑料棚蔬菜、塑料棚瓜(果用瓜)果、生姜、大蒜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同时取消水产品收购环节特产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和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我省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根据国发〔2003〕12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开始,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偏少并从事工商业、渔业、专业养殖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为切实做好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善后工作,各地要妥善解决好村级经费缺口,决不能再向农民伸手。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税附加的征收管理,真正做到乡管村用,不截留、不挪用、不平调。对乡镇代管的村级经费,要按村设置明细账,实行专项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年终公布收支结果。对运转确有困难的行政村,要从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补助,决不能把经费缺口留在村级。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村级支出管理,进一步压缩村干部职数,大力推广村级财务、资金由乡镇“双代管”制度,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努力增收节支、开源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