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1.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自治区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自治区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在自治区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流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从2003年起3年内,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
3.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商业用国有房产(作价)等直接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4.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流通企业现代化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5.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三)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扩大改革开放。
1.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
2.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
3.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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