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八、主要政策措施
  (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1.按照公平公正的非歧视性原则,加快调整和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流通业发展。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流通业经营网点和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存库)实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无需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3.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入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4.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公开行政管理机关办事程序,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