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正常行使;积极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市场;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收集、整理过去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的地质资料,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建立全省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由国家和我省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以往由国家和我省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和我省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省内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在发现有利的资源远景区后,要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今后,凡发现的有利成矿区带的探矿权,原则上要以招标的方式取得。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开发分别采取鼓励、限制、禁止或淘汰措施,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市场配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省内紧缺及市场需求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禁止开采对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建设、自然名胜景观、重要历史文物及地质遗迹等有直接影响和破坏作用的矿产;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未经科学论证和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限制或者禁止开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内的矿产;禁止开采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内的矿产。
能源矿产:加强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力度,原油年生产能力“十五”达到260万吨,2010年油气开发有新的突破;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窑街、靖远矿务局所属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调控煤炭开采总量,加强优质煤、环保煤种的开采,限制普通煤的开采产量。到“十五”末,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在2550万吨左右,2010年控制在3120万吨左右;禁止开采泥炭、高硫煤、高灰煤。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铅、锌、金、银、锰、铬和伴生稀有元素矿产的综合回收;限制开采镍、铂族、锑、钼、钨、汞等矿产;规划期内,不再新建硫铁矿矿山;限制新建、改建含硫量大于1.5%和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禁止土法开采汞、砷等矿产;控制金属冶炼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一般不再新建冶炼厂。
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优质膨润土、优质耐火粘土、陶瓷粘土、铸型粘土、石灰岩、优质饰面石材(花岗岩、大理岩、蛇纹岩)、矿泉水。严格限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保护性开采地下水;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开采砖瓦粘土。
(二)调整与优化矿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按照“调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注重效益”的原则,调整矿山企业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优化矿业结构,提高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水平及经济效益。
加强对矿山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规划期间,要减少小型矿山数目,由2001年底的2102个减少到1828个,减少274个,使小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由92%下降到80%以下。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开展工作。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要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保证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或者出现在同一区域不同垂直层面开采的矿山企业和管理不善、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山等,要限期整改联合重组,走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生产之路,或限期变更矿区范围,减少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十五”期末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关闭,发证机关要吊销采矿许可证。针对省内实际,对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分布零散的小而富的有色金属、金、锰等矿产,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在《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以下的小煤矿要坚决取缔。
加强对矿山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改变以生产原矿为主的局面,延长产业链,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煤炭的开发利用,要加大原煤入选率,发展煤化工、煤电等产业。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大力发展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品。对金川镍矿、玉门石油、白银铜矿、厂坝铅锌矿、酒钢铁矿、华亭煤矿等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做强做优,其产品要有知名品牌,使之成为适应市场、适应WTO规则、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现代企业。规划期末,力争使我省矿产品结构有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加强对矿山企业技术结构的调整。推广应用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到2005年,大中型煤矿采区回采率要达到75%以上,小型煤矿采区回采率总体达到45%以上,铁矿和有色金属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0%以上;2010年,大中型煤矿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达到60%以上。铁矿和有色金属提高5个百分点。要加强对难选冶、低品位矿石的开发研究,利用上要取得新的突破;要监督和推进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特别是伴共生及“三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
(三)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保障资源稳定供给
鼓励并依法保护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上出台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允许国内外投资者与省内投资者以合作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上将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矿产勘查和开采,通过与我省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外商矿产投资政策,扩大矿产对外开放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企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省外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分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加收费项目;要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大力拓宽矿产资源供给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要按照“立足市场、开源节流、开放开发、拓宽矿源”的原则,在大力推进省内矿产资源勘查、增加资源储量、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鼓励企业转变观念,参与市场竞争,到资源潜力大、互补性强、投资环境好,与我国、我省有一定合作基础、关系友好的国家和邻近省区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焦煤、富铁矿、优质锰矿、铜矿、钾盐、铬、稀土、铝土矿、滑石等矿产资源。要逐步设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基金,扶持、引导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到国外、省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逐步扩大在国外、省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业务范围,提高竞争意识和能力。
按照国家矿产品出口战略,积极发展我省矿产品国际贸易,鼓励精、深加工矿产品出口和初级矿产品进口,提高进出口效益。重点发展动力煤及石墨、萤石、重晶石、菱镁矿、膨润土、石材等非金属矿的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适度控制低价位初级矿产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大量进口,逐步实现矿产品进出口结构的协调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