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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 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
  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定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
  4、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6、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
  (六)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竞得人签名。
  第十三条 土地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人)发布土地挂牌公告;
  (二)在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以及挂牌期限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三)挂牌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填写报价单;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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