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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体育经纪人管理的通知[失效]

  年审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年审的内容:
  1.对持证而未有从业单位的人员,审验《证书》有效期限;有无犯罪行为。对有犯罪行为人员的证书和过期证书予以收回。
  2.对持证有从业单位的人员,审验(证书)有效期限;从业记录情况;有无犯罪行为。对期满证书予以换发;对有犯罪行为人员的证书予以收回。
  3.对体育经纪组织的持证人数进行审核。
  4.在《体育经纪资格证书》中填写从业记录。
  (六)持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某一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公司从业,以该单位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
  (七)持有《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公司从事经纪活动。
  (八)专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有四名(含)以上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有两名(含)以上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体育经纪组织设立的其他条件,依据《公司法》、国家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公司的登记手续,由市工商局办理,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对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区县体委和工商分局协同进行。
  (十一)各区县工商分局和体委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以下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 为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2.为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的经纪代理服务;
  3.为体育竞赛、表演进行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体育组织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5.其他体育经纪活动。
  (十二)各区县工商分局和体委要协同配合,积极查处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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