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体育经纪人管理的通知
(1999年8月25日 京工商发[1999]224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体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纪活动已开始进入到体育领域。体育经纪人的出现,对于活跃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我市体育经纪人及其活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体育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体育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为获取佣金而进行的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
(二)体育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体育经纪业务,必须取得体育经纪资格。
(三)申请取得体育经纪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住所;
3.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
4.申请体育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5.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体育专业知识。
(四)市工商局和市体委对申请取得体育经纪资格的人员统一进行法律法规知识、体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者共同颁发《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五)对《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