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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失效]

  (三)报告和公布:一旦发现确诊病人时,由确诊医院接诊医师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甲类传染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上报疫情(报告时限: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4月14日起实行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火车、 长途客运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发现疑似病人应积极隔离,同时立即向前方留验站主管部门报告,以备收治,并提供密切接触者的登记资料。
  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必须每5天向社会公布一次疫情。疫情公布由省卫生厅与省委宣传部商定,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四)确诊:本省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控和临床专家组共同确诊;市(州、地)级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确诊;非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专家组确诊、
  (五)管理: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尚未明确,且传染性和致病力强,根据卫生部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六)调查:疫情发生后,疫情处理组应立即赶赴疫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要全部、及时、逐个地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不得遗漏,以便尽快查明传染源和可能的传播因素及范围,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为及时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提供依据。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和交通工具负责人,要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回顾调查。
  (七)总结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疫情处理工作进展,并每天汇总上报。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两周内完成调查总结。所有病例个案调查资料、死亡病例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都要逐级上报。
  三、医疗救治
  (一)收治单位:省会兰州确定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市肺科医院、兰化公司职工医院、解放军第一医院(只收治部队官兵及其职工、家属子女病人)为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其它市、州、地和各县都要确定一所没有传染科(传染病房)或呼吸科并具有隔离条件的综合医院,专门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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