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0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33号 2003年4月1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
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简称SARS)是一种通过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呼吸道急性传染病,起病急、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宣传、医药、教育、财政、公安、铁路、民航、交通、出入境检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部门的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安排部署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预防、治疗与控制措施;
医药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保证疫情处理和病人的救治;
教育部门负责大中小学、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的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处理经费的落实;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疫区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宣传部门负责对疫情处理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列车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管内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在往来广州等重点疫区的列车上加派检疫人员;
民航部门负责空港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机舱、候机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的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管内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