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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 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三)要继续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和就业率通报制度,将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院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各院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各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及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
  各高校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经费,从学生交纳的全部学费中提取1%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教育部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通知》(甘人事〔2002〕21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及院校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此类活动,各院校也不得组织毕业生参加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在省会城市范围内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由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主办,有关单位、院校承办,统一定名为“甘肃省××××年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院校)会场”。各市(州、地)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须报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备案。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要加强协调指导,每年及早统筹规划当年毕业生就业市场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快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省就业指导服务查询系统,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加速供求信息的搜集与传播,加大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择业指导等工作力度。
  (三)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生源所在市(州、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四)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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