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城市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毕业生落户,继续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人事厅《关于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户粮关系迁转落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29号)规定执行。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实践生持《工作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及就业单位介绍信,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簿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上。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三)放开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范围,允许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州、地)就业。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在保证本省教育事业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出省就业。市(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师范类本科紧缺专业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定向、委培毕业生按招生时的合同就业。
  (四)各市(州、地)和各用人单位要真正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制定引进、储备高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创造聚才、用才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接收、引进、储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当年的增人指标优先用于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为促进各市(州、地)和各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接收高校毕业生,从2003年开始,建立各市(州、地)、省直各部门(系统或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接收高校毕业生通报制度。各市(州、地)人事、教育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每年11月底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当年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12月中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间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停止招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