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税系统实行收入进度与经费挂钩办法,如果收入进度达不到均衡进度要求,省级财政按短收数额推迟其经费拨款,待税收入库进度达到后,再予以补拨。对国税系统建立保证收入均衡入库激励机制,如果收入进度达不到进度要求,省级财政相应扣减省国税局系统经费留省部分。
三、保证重点支出到位
第六条 各市(州、地)必须保证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当年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以及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国债等重点支出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时,要根据当年实际可用财力,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当年职工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
第八条 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市(州、地)、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对财政困难市(州、地)、县(市、区)给予财政困难借款,实行以奖代补办法。财力较好的市(州、地)本级要增加对所属困难县的转移支付配套。各市、县、乡政府必须实现当年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第九条 建立保证职工工资发放财政激励机制。省级财政对市(州、地)财政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当年职工工资发放实行按月考核。实现工资发放要求的市(州、地),省级财政将财政困难借款转为补助款奖励给市(州、地)。未实现工资发放要求的市(州、地),省级财政除通报批评外,对享受以奖代补的,在发生拖欠工资的次月扣减相当于1个月的财政困难借款;不享受以奖代补的,按拖欠工资数额相应扣减年度税收返还,年终清算。
财力较好的市(州、地)、县(市、区)要逐步消化职工工资历年欠帐。
第十条 市(州、地)要保证中央和省级财政当年下达专项及市(州、地)、县(市、区)当年预算安排的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国债等重点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逐步消化历年欠帐。除省财政确认的特殊情况外,年终重点专项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市(州、地),省级财政按照救灾、扶贫、社会保障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扣减下年度重点专项资金分配指标;国债专项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必须保证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努力消化历年财政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