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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财政“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财政
 “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29号 2003年4月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修订的《甘肃省财政“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财政“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促进财政收支平衡,按照“分类指导,下管一级”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三保一挂”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证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重点支出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三项指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按地区分别考核,各计奖罚。

二、保证财政收入增长

  第三条 各市(州、地)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幅一般要高于本地当年GDP的增长幅度。
  第四条 设立地方财政收入增收奖。市(州、地)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地GDP增幅的,省级财政按高于GDP增长比例部分财政收入数额的5%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
  市(州、地)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达不到增长要求的,省级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财力处罚。
  第五条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进度考核目标是:上半年,剔除农业税收和一些不可比因素后,各市(州、地)平均进度达到45%以上;下半年基本做到均衡入库;年终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收入预算。凡收入达不到进度要求的,省级财政在划拨下半年补助款时,按短收数额扣减应划拨补助款,直到其收入进度达到要求进度后,再补足应拨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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