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如下:
DB62/×××××—××××/ISO×××××—××××。
Q/×××××—××××/ISO×××××—××××。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第十四条 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时,其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二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2)等规定。
第十五条 采标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同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第十六条 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按《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按《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第四章 采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采标项目的汇总,采标计划的编制,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采标计划应当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技术进步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采标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采标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或备案;
(二)产品质量稳定达到采标标准的要求;
(三)经省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
(四)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
(五)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六)企业自查合格。
第十九条 采标认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查合格后,将《采用国际标准申请书》1式3份,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认可;
(二)对申请考核认可的产品,由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重点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
(三)凡经验收合格的采标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采标产品,企业可自愿向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经备案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其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广告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使用采标标志图样,并在其下方标注“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