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采标的原则
第六条 采标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七条 已有国际标准的,在制定(包括修订,以下同)地方标准时,应以其为基础制定。
没有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适用,但经济发展或对外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同时应注意国际通用性和该行业的标准发展趋势。
第八条 在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时,对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十条 采标应同企业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三章 采标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条款的情况。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第十三条 采标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