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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20号 2003年3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关于《甘肃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的规定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协调全省的采标工作,编制和下达全省采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采标工作的计划、指导和验收;省、市(州、地)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采标工作。
  第五条 采标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分类指导、国际接轨”的指导方针。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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